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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文件(通用9篇)

广东省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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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教育厅文件(通用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1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发布(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和操作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发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一)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和直属、直管单位意见;

(二)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中央直属单位、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顺德区政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以本厅名义征求其意见;

(四)拟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以及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以本厅名义发布的,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的意见;

(五)通过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刊载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四)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五)有关听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各处室提交审核的文件,经审核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应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权利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七个方面开展。

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结构、文字表述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决定是否修改。

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进行协调、修改,必要时提请厅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会起草处室拟文,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修改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省人民政府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 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以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起草处室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政务中心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新出台、废止、宣布失效、修订或调整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于3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于6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处室应当自暂行或试行期满3个月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暂行或试行期满1个月前提出废止或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12月13日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年高中阶段学校校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高中阶段学校:

现将《—广东省全日制普通高中校历》、《2015—20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完全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本通知颁发的校历制定2015-学年本校校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和编排课程表,规范安排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全面落实课程计划,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时间,要安排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织以田径运动为主的.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并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组织安排文化、科技、艺术节以及学校传统、特色等多种活动。各校校历应在6月底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组织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集体补课,

鉴于高考时间提前,高三年级可根据国家课程计划和学校实际教学安排情况,适当调整开学时间,于8月1日开始新学年上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执行校历情况的督导检查,把严格执行校历作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以校历为基本依据,及时查处违规补课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省将适时组织开展普通高中落实校历情况专项检查。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按照加大专业技能课程的比重,结合学校、专业和学生实际,科学分配学时。实行弹性学制或培养目标有特殊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学活动时间。

附件:1. 2015—2016学年广东省全日制普通高中校历

2. 2015—2016学年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

广东省教育厅

5月6日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3

(活动时间:2017年1月16日—2月28日)

尊敬的家长:

您好!寒假将至,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事故进入高发期,为了提高家长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请家长和孩子登录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参加“2017年平安寒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同时希望家长加强对孩子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确保孩子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假期。此次活动参与方式如下:

方式一:电脑参加

第一步:在浏览器中输入:guangdong.safetree.com.cn,进入广东省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用学生的帐号登录平台,点击“2017年平安寒假安全教育” 专题活动图片或“我的作业”进入专题活动页面。

第二步:模块一【观看视频】学生观看“学生版”视频,家长观看“家长版”视频,完成后点击确认完成;模块二【安全测试】学生完成测试,并提交。

方式二:手机参加

第二步:点击“安全导航”—2017寒假活动

第三步:按页面提示完成模块一和模块二。

提示:确认完成时,需用学生的帐号登录。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4

广东省教育厅:专科就业率高于本科研究生

截至9月,广东省九成多高校毕业生已“h”到工。24日,广东省教育厅通报,今年的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为94.65%,与去年同期相比略低。据预计,今年广东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共有42.3万人,比去年净增5万人,加上外省到粤求职以及往年暂缓就业的.学生,共计超过65万高校毕业生在广东求职,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在各层次毕业生中,专科生就业率依然好于本科生和研究生。三类毕业生中,研究生初次就业率最低,为90.09%,本科生为93.95%,专科生为95.65%。

按就业类型统计,全省超过31.9万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占全部毕业生的75.44%。

按就业地区流向统计,近82%的专科毕业生在珠三角就业。

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省教育厅从10月起面向届高校毕业生举办47场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活动门票将发放到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免费领取。未能提前领取门票的学生,可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http://www.gradjob.com.cn)查询供需见面会企业及岗位信息,并于供需见面活动当天凭学生证及就业推荐表到现场指定地点免费领取门票。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5

小学、初中不得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创新班”“奥数班”等各类性质的教学行政班;各级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学校的标准;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广东省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厅日前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进行规范。

据广东省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厅副厅长刘育民介绍,近一段时间来,广东省部分地区初中招生出现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和各种形式的统一考试,部分中小学出现利用节假日长时间补课等现象,加剧了升学竞争,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为此,省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重申“减负”细则。

《通知》强调,全省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学校,小学将继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初中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学校入学和转学一律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测试,也不得以小学阶段各类学科比赛、竞赛(包括奥数竞赛)成绩作为入学和转学的依据。公办、民办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学校实行常态编班(即随机编班),不得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创新班”“奥数班”等各类性质的教学行政班,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

《通知》规定,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按成绩给学生排队。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未经上级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比赛。

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公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家庭作业应以探究性、思考性的内容为主,尽量避免布置机械训练、死记硬背的作业。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6

粤知政〔〕203号

关于报送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情况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做好全省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以下简称“百千对接”)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 请各地市(区)认真总结本市(区)开展百千对接工作情况,于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各市(区)知识产权局百千对接工作统计表”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同时,发送一份电子件到我局邮箱),“广东省各市(区)知识产权局百千对接工作统计表”电子版可登陆省局网站(www.gipo.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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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各市(区)知识产权局百千对接工作统计表

(联系人:赵飞,联系电话:020-87680843,电子邮箱:ray88581318@163.com)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7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具体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送审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发布,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对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8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具体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送审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发布,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对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9

广东省教育厅昨日下发通知称,根据新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患“大小三阳”者仍可从事教师工作。

广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即将展开,体检将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执行。体检项目包括胸透、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二项、乙肝两对半等。体检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指定医院中自选1所医院,统一组织本校申请人进行体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一律无效。

根据《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体检视为不合格。而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视为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也视为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记者 陈晶晶 通讯员 赖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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