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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补发到帐时间

事业单位 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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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双轨制”破冰,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青海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相关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青海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补发到帐时间

9月13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在新闻发布会公布该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6.6%。

苏全仁介绍,从1月1日起,将为青海全省底前办理退休手续、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在总体调整水平内,企业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7%左右掌握,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6%左右掌握。

据了解,国家批复青海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调整幅度为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为5.9%。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的比例是指全省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苏全仁说,青海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并轨,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水平、倾斜调整中向高龄人员倾斜三个方面完全一致,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这也是青海连续12年来调整养老金后首次建立最低养老标准。

苏全仁表示,今年调整总体比例比往年有所降低,因此定额调整、考虑艰苦因素调整以及向高龄人员倾斜的幅度,也相应有所降低,与调整的比例大体相当。但调整以后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仍居全国前列,机关事业也处较高水平。青海省人社部门将确保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具体方案

(一)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四)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文件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尽快发放到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9月底前将1-9月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调整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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