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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 时间: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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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在东莞,莞城劳动普法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宣讲会召开,针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在场的各企业单位代表进行详细解读。莞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邝汉强出席会议。

据了解,东莞市于2月17日公布全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宣讲会上动员各企业代表要高度重视,并结合企业实际,切实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莞城人力资源分局副局长汪泓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益于增强我市的就业吸引力,能够解决部分企业“用工荒”的难题。

接着,由市人力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金媛详细地讲解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政策。另外,吴金媛就各企业单位普遍关心的“未休年假如何补薪”、“产假、难产假的标准是什么”、“员工旷工扣工资或罚款是否违反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答疑。

吴金媛也介绍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如果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劳动争议或举报投诉,可致电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性热线12333。此外,也可以到市人力资源局和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进行咨询或举报投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donglinxiaofang.com/zhengce/6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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