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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五篇

事业单位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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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3、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6、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8、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篇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

  一、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 管理规定

  1.上班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2. 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必须本人亲自签到。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每发生一次处以罚款处分(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罚款50元)。

  3. 行政工作人员上班须着工作服,佩戴胸牌;车间工作人员上班须着工作服,工作裤,佩戴胸牌,穿劳保鞋及其它防护用品。如不按上述要求穿戴者,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10分钟和下班前10分钟对办公室进行整理与卫生工作,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办公桌面不允许乱堆乱放,香烟头不允许乱扔(尤其是花盆里),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6.下班时各部门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关锁好本部门的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不必要的浪费。如没关门窗及设备电源,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二次以上者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来访电话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来电单位、内容摘要、来电时间、记录人等重要信息。

  8.公司员工外出办公时要向领导请示,说明去向,并在公司前台工作簿上登记。

  9.公司员工如有特殊私事外出要向领导请假,在公司前台工作簿上登记,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请假制度详见本公司考勤制度)。

  10.当天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拖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完成。

  11.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2.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3.每周一的公司例会关联人员必须准时出席。无故缺席者,出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出现二次以上者每出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无故迟到者(公司规定的开会时间十分钟后到达的一律视为迟到),出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出现二次以上者每出现一次处以罚款处分(每次罚款20元人民币)。如出现例会因故不能按期召开的情况,例会召集人要及时发出通告。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公司行政部。本制度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篇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是规范本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单位的实际制度。

  第二条,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都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重视程序规范,不影响效率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责任具体、责任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达、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的先进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报价控制概算,报价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投资节约、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的五控目标。

  第四,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是:

  (一)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评价、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查手续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始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交付和成本结算。

  需要向上级政府科批准或招聘。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六条  办公室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单位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  需要到上级发改科室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不需要到上级发改科室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科室填制《单位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向单位办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需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科室等要点。

第九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务室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本单位相关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单位以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单位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进入武昌区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单位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十六条  单位需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单位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招标文件公告之后,单位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由单位办公室组织,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主持,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项目主办负责人共同出席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单位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相关科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单位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是工程造价的主管科室,统一审核本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和结算的编制应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相关科室可通过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承办一定时期内全部项目的预算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应将所管项目的施工图纸附上《单位立项申请表》或有关会议纪要后送财务室统一对外委托编制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结算,其成果初稿应经造价工程师复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的成果报告。

每季度应将预结算的复核情况按项目列表向有关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下列没有合格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其预结算可由责任科室自行编制和审核:

(一)小额维修或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它难于出具施工图纸的零星工程。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按如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需迁移的市政管线和建筑物进行详细的拆迁设计;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算足所需的迁移恢复费用。

(二)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施工措施费用并实行包干,除非发生重大特殊情况或重大漏项,否则不予调整。

(三)编制预算时应足额提取预留金。

(四)对事先难于准确计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软基处理费用,应在预算书和发包合同中预先说明,施工时再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工程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

(五)以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状况为依据,尽量将零星土石方、现场残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场地平整等费用纳入施工预算,在发包时一并包干,不另行签证。

(六)对于少数未列入市建材价格信息的建材或设备,可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情况研究确定进货价后,再按规范计算发包价。

(七)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的机遇和风险全部属于承包商。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原则上按编制本项目预算时的同期信息价计价,并按发包时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福

(九)现场工程量变更签证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手续方予承认。

(十)工程发包价中均应包含税收、报建及验收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文明施工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经济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相关负责人和办公室会审后,由相关负责人填制工程联系通知书按下述程序报批:

预计增加造价未达到5万元的送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会签(不超过3个工作日)。5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加报分管建设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后由相关科室盖章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主管科室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负责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三十一条 拟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达到原发包价的10%以上且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具备独立发包条件的,应另行招标发包。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 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 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责任科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转送承办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

(三)按规定的程序对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政科室作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武昌区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同意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与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工程中,计划和法规科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相关科室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相关科室可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拨款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财务室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财务室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支付项目工程款,但工程进度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5%(工程竣工验收时)。交工验收组织。工程结构结顶和完工后,根据施工单位通知,报本院分管领导,确定时间负责组织自查、自验。在满足验收标准后通知质检、设计及有关负责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出交工验收(或中间结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纪要。

会同有关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交工验收资料和现场管理人员记录资料,提出对交工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所遵循的标准规范。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经上级主管科室批准的基建工程文件、计划任务书、施工图纸和变更施工的联系单。

(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三)交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图纸中应完成的工程项目全部内容,并且达到交工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工程验收可以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规模较大复杂的工程应先进行交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无论交工验收或全部竣工验收,都应做好验收记录或纪要。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审查经上级主管科室批准的基建工程批文、规划红线、施工许可证,各种审核资料及工程决算。

(二)审查竣工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材料质量保证报告。

(三)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检验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及建筑质量、技术工艺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四)在大量现场检验资料基础上,评价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都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条件的基础上,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然后及时将验收鉴定书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竣工资料管理

(一)根据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二)对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如实更正完善,使之符合现场实际,建设工程的供、排水等竣工资料,也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并经过有关单位签证。各种资料的原件装订成册,共计三份。

(三)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工程项目分部分项的质量评价,以及综合性的总评价。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四十四条  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工程中应每月向财务室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财务室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竣工决算书应先由计划和法规科进行初审。对工程决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相关科室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决算。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室应将工程决算书送交办公室,申请工程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听取办公室意见,并对财务室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八条  单位业务负责人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决算及完整的变更通知单送交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条  决算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与施工图纸、增减调整部份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无价材料的确认是否有误,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

(二)各项直接费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的规定。

(三)各项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规定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有疑义的事项须向分管总经理报告,必要时上报理事长。

(四)审核无误后送建设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如与施工单位有不同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仲裁单位裁决。

(五)决算经审核,双方均无疑义的,按合同规定结清应付工程造价款并按有关规定将总款的一定百分比缓付给施工单位,作为质量保证押金,待期满对工程质量复检后退还。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预算下达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向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申报材料时明确“拟建规模、投资估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等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办公室可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过程中,确定绩效目标,并通过抄送投资计划等方式告知财务。

第五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绩效运行实施监控;如需调整,办公室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审批。单位财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对照相关绩效目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对项目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对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

第五十三条 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办公室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单位财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结合相关绩效目标,通过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五十四条 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抄送单位财务。单位财务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推动主管科室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政策。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档案管理依专人、专项、分类跟踪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资料、文件、合同、图纸、联系单等按随时发生随时归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调阅收藏的档案资料须进行登记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归还。一般不予外借,如属必须时则只提供复印件,还可视情收取押金。

第五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将完整的档案资料交单位档案室归档,并交城建档案馆存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三)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设计变更频繁,导致投资失控。

  (四)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严;开标不公开、不透明;评标流于形式;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损害招标人利益。

  (五)不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控制不当;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

  (六)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费用超支、进度延迟或中断。

  (七)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八)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独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导致存在账外资产。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基建、纪检监察、审计、财会、资产、工会及后勤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向有关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草案。

  (四)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五)审批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七)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限。

  第五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四)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五)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

  (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七)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二)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和审计。

  (四)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全过程。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分离;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分离。

  第九条 单位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社会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篇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现状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donglinxiaofang.com/zhengce/178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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