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小芳学习网!

党员如何填写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意见表

责任书 时间:2018-07-10

【www.donglinxiaofang.com--责任书】

如何填写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意见表

近日,雁塔区出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该区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紧扣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五位一体”党建总体布局,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主责主业,厘清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组、党(工)委自身建设,提升党组、党(工)委领导能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性党组织,做到教育管理从严、制度建设从严、执纪问责从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为雁塔“争创一流、西部领先”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党员如何填写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意见表

进一步明确了区属各党组、党(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基层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党组、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指导分管领域开展党建工作。并对各党组、党(工)委的工作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教育管理从严

学习传达宣传责任。保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分析研判责任。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掌握情况,分析问题,研判工作趋势和走向,讨论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工作的具体措施、方案、意见等,形成指导意见。

审议决定责任。研究确定本级党建工作目标、思路、措施、重点等。及时听取下级党组织关于党建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汇报、请示,对提请审议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安排部署责任。抓好党建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做到目标明确、主体明晰、要求明白。做好组织动员、协调保障,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充分发动、广泛动员、指导得力、保障有力、抓紧落实的良好局面。

夯实基层基础责任。加大农村、城市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建工作力度,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帮助下级党组织开展工作。着力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在内容、形式、载体、制度、机制等方面创新。积极选树基层一线先进典型。加大对后进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整顿力度。

制度建设从严

督促检查、推动落实责任。落实上级部署和本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提升工作效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基层党组织书记、下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基层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专题汇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

从严选拔教育管理监督干部责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真正把党性强、业务精、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等思想教育,完善各项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和手段,完善政绩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干部容错纠偏等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监管中。

制度建设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党内法规制度,抓实基层党的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细化、完善具体制度和办法,使制度更务实管用、落地生根。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明确违规处理的具体办法,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考核报告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科学考核综合评价体系,每年至少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党(工)委的述职评议和考核监督。

执纪问责从严

执纪问责责任。支持和保障纪委加强自身建设,加快纪检体制改革创新。积极运用好“四种形态”,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领导和支持加强纪律审查,实行“一案双查”,用问责推动党建责任落实。

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雁塔区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推进党的建设。各党组、党(工)委和基层各级党组织书记,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各党组、党(工)委和基层各级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时学习传达宣传,认真组织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审议决策,安排布置党建工作,做到“四亲自、四同步”。各党组、党(工)委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工作,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党组、党(工)委引导各级基层党组织书记自觉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通过“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坚持把群团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让群众组织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成为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区级相关部门加强服务协调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定,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如何填写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意见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内容,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以四大监督方式为支撑,以多元责任为抓手,全面构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新《条例》亮点纷呈,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石。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统领《条例》始终。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全面”意味着党的各个领域、各项活动的全覆盖,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也包括党的重大决策、执行及党内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严”字以高标准明确行为指向和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逾线既查,动辄则纠。《条例》紧紧扣住“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

在修订动议上,全面从严治党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奋斗前进的主心骨。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权威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修订《条例(试行)》是发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

在任务设定上,党内监督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软肋,直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无论是巡视巡察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都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予以运行的,可谓方向明确,指向清晰,实际可行。

第二,抓住“关键少数”,实现以点带面。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免于党内监督,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关键少数”。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内“重点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示”和“范”的作用;强调“关键少数”的“领”和“导”功能,才能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领导干部不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推动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中央领导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党内监督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就明确了党中央的领导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了“高级干部”“关键少数”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开展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多种监督并重,完善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内监督只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监督的无例外、全覆盖。而党内监督体系的形成也是党内监督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监督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并实现了向制度层面的升华。一是正向的“引导激励”与严格的“监督约束”有机结合,实现两手抓,双向着力。《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条例》注重“信任”这一党组织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动力和基础;同时也重视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管,有力的监督是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长期的权力运行中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二者是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撑的关系。二是上中下联动,实现上级、同级、下级三级同时发力,合力监督。《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从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构建了不同级别党组织、同一级别党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体系从“上中下”三个维度搭建了主要的体系框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层层相关、环环相扣,实现无缝隙监督。首先,《条例》肯定了领导干部的自我修养、自省自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出“加强自我约束”的要求。其次,《条例》构建了由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通过“自我监督”、“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完善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身体力行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影响。所谓“官风如疾风,民风如草芥”,风吹之处,草倾一片。只要党中央带头严以律己,自觉地接受监督,以上率下,必会实现党风纯正,干部清正,民风淳朴。此外,《条例》也完善了“以下促上”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日常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真正覆盖到党组织的最基层,为保障全面监督、有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主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具体到党员个人,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第四,责任多管齐下,倒逼监督落地。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权责一体”是政治体制设计的通常安排。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是政治安排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负有监督的职责。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只有监督权力而不(或不全部)承担监督责任,容易使有权监督者任意行事,要么滥用权力,要么不作为,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如果只有监督责任而没有(或不充分)享有监督权力,则会使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实际上形同虚设。

《条例》以责任为抓手,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各级党组织厘清了责任边界,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这就在“上至党中央下至基层党组织”之间清晰划分了各自的职责界线,有效地防止各级组织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于责任不担当的消极不作为现象,通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的有效衔接,设置了一系列的责任追究情形,从而保证党内监督全面落地。

第五,内外监督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重要举措,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最首要的。必须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国家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条例》的重要原则。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在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推进“党务公开”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引导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切实保证其监督权的实现。群众监督是在党的肌体外部增加了一道权力监督的藩篱和权力约束的屏障,并在外部形成压力机制,推动党内监督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二是支持和保证国家监督的有效开展是《条例》的明确要求。党内监督不能代替更不能取代国家监督。把党的优秀分子推荐到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是通过自律保证党的纯洁性,还需要外在约束才能有效约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为此,《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立体效果。

三是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是《条例》重要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内民主监督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党之间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条例》要求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充分体现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进一步丰富了党务公开的载体,也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不但不能忽视和漠视,还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其便捷性、广泛性、时效性等特点实现为我所用,发挥其在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宣传方面的平台作用和权力监督方面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donglinxiaofang.com/xiezuo/21775.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