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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范文(精选四篇)

公务员 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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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范文(精选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1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在市局《公务员法》培训班上,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

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也应看到,由于公务员制度未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它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它涵义确切,内容实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不断把《公务员法》落到实处。首先是带头学好公务员法。要逐字逐句的学习法律原文,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熟练的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其次是全面掌握公务员法。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全面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基本宗旨,正确把握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准确掌握法律包含的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政纪处分、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要从一般的学习条文内容,上升到树立、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的意识,从而自觉地去执行公务员法中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最后是知晓公务员法。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法的执行情况,公务员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职责与义务的情况,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情况,都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公务员从事的是国家公务活动,代表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着各类公共行政事务,只有让社会各界知晓公务员法,才能够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学习和掌握公务员法,不仅仅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公务员的事情,还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大对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务员法的普及教育,尽量扩大公务员法的社会知晓面,为公务员法在我局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这次《公务员法》的培训学习,我认识到要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学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在今后工作中一要加强学习,坚持谦虚谨慎的作风。要以《公务员法》为办公依据,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行政管理等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二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廉政意识,严格自律。努力成为符合人民不断提高的要求的国家公务员,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于20***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 领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自觉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务员法》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和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本单位本部门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加强督促检查,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广大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努力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广大公务员应熟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基本宗旨,要从一般的学习条文内容,上升到树立、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的意识,切实增强以法行政的责任感。社会各界要充分关注《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广泛参与《公务员法》的宣传教育。在全县努力形成领导干部熟悉《公务员法》,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公务员法》,广大公务员掌握《公务员法》,社会各界了解《公务员法》的良好局面。

强化宣传,努力扩大《公务员法》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大力宣传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以及各地在创新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引导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务员法》。要做好释疑解惑,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公务员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报道活动,在全县大力营造学习《公务员法》、遵守《公务员法》的浓厚氛围。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的组织领导,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统筹安排,抓紧部署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准备工作,要自上而下、分级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分批次的对公务员组织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学习、宣传、贯彻《公务员法》为契机,对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公务员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集中解决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公务员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3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具有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

法律确保社会的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首先,法律能够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引而且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对于那些实施了守法行为的承认,保护甚至奖励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为示范,对于那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承认制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作为典型,从而教育社会其他成员,威慑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同时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对于自己做出某种行为,必然引起有关人的相应的行为,有一个合乎理性的预测和估计,如果有关人没有做出相应行为,自己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和其他合法手段予以弥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法律的实施,当然主要靠社会大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对于少数人来说,必要的制裁和惩罚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否定了合法行为,打击了守法的人,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很难得到维持,所谓自由正义和安全的法律价值就不复存在。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二者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二者的区别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所以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其中“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是指一个国家依照法律治理的状态,它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法治的具体体现,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在执法思想方面,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在守法思想方面,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法治的优越性体现在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法律制度,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所以法治是对法制的运用、完善和改造。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为最广大民众服务的社会。

实际上,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1996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列入宪法,把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势确立下来,从而使“法治”有了最高的法律权威。毫无疑问,我国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而且真正的法治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另外,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要高得多,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所以基于法治要求有完备的法制,要求立法、修正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等一系列完备的国家体系。很显然,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目标,任重道远。

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也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公务员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我国规范公务员管理的法规只有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部。从立法的角度讲,不仅缺乏权威性、系统性,也缺乏适用性。这次《公务员法》的颁布,提升了权威性,增强了适用性,也通过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使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完备。

公务员担任社会管理重任,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廉洁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政策的成败、社会的稳定。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发展仅仅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因素,而这其中的“腐败”更是困扰我国政治和经济建设的突出因素之一。究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市场与政府的互动中产生了许多可为政府公务人员提供“非法收入”“权钱交易”的灰色区域,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我们的制度内部对于公务员的行为一直缺乏一种公开的、系统的、规范化的制约。前者的存在使公务员发现了手中的权利可以为私人换取额外的收益,而后者的缺失却使公务员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因此,相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的缺失在更大程度上为公务员的腐败提供了便利,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缺失造成了公务员队伍中对腐败见怪不怪的不良风气,直接导致公务员权利道德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的沦丧。因此作为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系统性的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反腐倡廉法治化、制度化。

《公务员法》强调并倡导公务员道德准则的重要性,重塑了公务员的价值体系。将“德才兼备”的原则纳入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及晋升等环节,强化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通过确立职位分类,打破了传统的“官本位”等观念,其更新机制为反腐倡廉创造了前提条件。《公务员法》是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为蓝本的,但在若干管理环节以及运行机制方面有所改变,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改变还是创新,必须首先以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主要问题为“靶子”制度设计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也只有将问题定位于相关制度设计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公务员法中的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给公务员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缺少对公务员的权力限制,因此在管理实践中需不断的发现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正,提升公民法律观念,完善法律体制,达到我们的法治目标。

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感悟4

前段时间参加了市直首期《公务员法》培训班,很爱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法》中,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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