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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残疾人补贴政策方案,山西残疾人补贴标准【最新】

山西省 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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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残疾人补贴政策方案,山西残疾人补贴标准【最新】

各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现将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扶贫办共同制订的《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12月19日

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54号)精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落实好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各项要求,扎实做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社、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制定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落实相关经费,抓好督导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省残联牵头制定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反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残疾人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准入标准;指导各市确定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并公布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和职业院校康复设施设备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职业培训,做好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做好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和低保、特困等人群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及时给予救助。
  ——省财政厅落实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对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给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保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顺利推进。
  ——省人社厅做好残疾人医疗保险工作,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工伤人员医疗康复保障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指导组建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将建档立卡持有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整体规划,针对致贫原因精准施策,有效帮扶。结合精准扶贫行动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开展本地区工作培训,做好本地区服务机构认定,加强本地督导检查,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及管理,每年年底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将本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信息反馈至同级残联。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确定定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基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依托现有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和社区(村)医生,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日常调查登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发放、康复评估及转介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标准及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省级目录及补贴标准。其中: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项目补贴标准为约束性最低标准;其他服务项目补贴标准为参考性标准,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调整补贴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纳入农村扶贫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贫困残疾人,在接受基本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经医保报销及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根据当地残疾人基本康复专项资金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再给予10%-3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县(市、区)残联牵头,联合同级卫生计生、教育、人社等部门,选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及教育机构、省认定的工伤康复机构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市级残联牵头,联合本级卫生计生、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一般选定市级以上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申请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的省级机构,由省残联牵头,联合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承担省本级康复评估任务,对市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不能评估或评估有争议的项目,由省属二级康复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或最终裁定。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县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对照《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确定为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机构、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机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和其他基本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其中: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由市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十二五”期间认定为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的,经市级残联评估审核后可继续承接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项目。
  省、市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省、市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进行认定。
  各市认定的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要及时上报省残联备案,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省、市、县级残联分别负责统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康复专项资金,依据所属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专项调查中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按照《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办法(版)》(附件2)规定,做好各类基本康复服务资金筹集与分配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辅助器具产品招标采购工作。
  (四)开展康复服务
  1.评估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组织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对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库”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逐一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及时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经初步评估能够确定其基本康复需求的,由小组成员将康复评估情况填写至《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后,将其转介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对有康复需求但是不能确定其基本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开展康复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情况填写至《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类别和项目。
  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对新发现的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及时进行评估和转介。
  经评估,确认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应当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将其转介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服务。
  对符合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和其他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根据本辖区年度基本康复服务计划,指导其填写《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及服务记录表》(见附件3),按规定程序向县(市、区)残联申请基本康复服务补贴项目。
  2.确定服务对象
  县级残联根据本地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对递交《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及服务记录表》的残疾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服务对象,其中: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对象由市级残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由最终审批的市、县级残联负责,结合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申请人的意愿,将其安置到相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3.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及服务记录表》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对其进行专业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依据《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及相关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将康复服务情况记录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及服务记录表》之中。
  4.费用结算
  (1)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按规定给予支付。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由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给予补助。
  (2)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项目资金,由各市残联根据服务对象审批和康复安置情况与对应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也可由接受专项服务的残疾儿童家长垫付相关费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儿童家长凭发票和《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及服务记录表》由市级残联按补贴标准进行报销。
  (3)其他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资金,由各县(市、区)残联负责,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基本康复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与服务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具体项目补贴标准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4)由省、市或县(市、区)统一招标采购的,产品采购费由负责招标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直接结算;产品适配费由省、市残联分别拨付各市、县(市、区)残联,由市、县(市、区)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县(市、区)依托精准康复服务小组,负责收集辖区内残疾人接受基本医疗康复项目情况,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残疾人在本机构接受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基本辅助器具配发和其他基本康复服务情况,每年填写《山西省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相关市、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
  (三)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省、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质量监管;县(市、区)康复服务机构要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协助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
  各市、县(市、区)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在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调整中要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要统筹配置和使用各部门相关资金、项目,优先保障0-6岁残疾儿童和纳入农村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
  (五)加强基层培训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残联、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和扶贫等部门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使其掌握精准康复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适宜的康复服务。
  各市、县(市、区)残联要组织对残联系统及民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之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
  各市、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各类机构,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为制定当地精准康复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全面展示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栏、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普及康复知识。要注重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事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推广各地、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省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市、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各市相关部门要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自查。省将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对各市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中期、末期总结评估工作。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拨付或报销。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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