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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省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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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各地可按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方式。

2、集体补助。

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体补助机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1)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

(3)选择900元-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2009年12月29日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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