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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房产限购现代新政策规定最新消息

河北省 时间:2015-04-15

【www.donglinxiaofang.com--河北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发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石家庄房产新政策2017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河北石家庄房产限购现代新政策规定最新消息

和其他多数城市一样,石家庄版《意见》要求,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户籍改革,把有能力在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作为购房的重要群体。

石家庄市将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加快各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从而形成新的购买力量。

这8类人员可落户市区

对在市区已购置商品房人员、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依法投资纳税的经商人员、石市居民的直系亲属、在石市长期居住并依法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人员、石市城镇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均可申请落户。

在县(市)城区和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落户意愿的人员,不受落户、纳税、参加保险年限及投资额度等条件限制,可随时申请办理落户。

对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户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户口准迁证,5日内办结。

公积金提取门槛降低贷款条件放宽

为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支持购房消费。

其一是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派遣制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采用托管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

其二是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

其三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需要时,不足部分可同时办理商业贷款;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可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贴息,减轻职工负担;

其四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职工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住房的,可多次累计提取不超过房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房时,可提取本人及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其五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棚改由货币化安置取代实物安置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规定,今后,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到2018年基本完成现有D级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住安全。

《意见》对如何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作出进一步安排。《意见》要求,自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伴随货币化安置取代实物安置,将棚改居民的安置需求、公租房需求全面推向市场,将成为去库存的有效推动力。

贷款首付和购房税率双双降低

《意见》明确,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同时,《意见》还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严控主城区开发推进城中村改造

未来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进程将更稳健。《意见》要求,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他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公租房配建比从10%降至5%

《意见》指出,石市将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今后,石市将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

调配商品住房和商业办公用地规模

今后,石市将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总体结构,对尚未出让的用地,将支持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

根据商品住房成交、供应、库存等指标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和时序。针对住房供应关系的市场变化,安排项目建设进度,避免集中上市产生新的库存。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

放宽抵押条件向金融平台放开

《意见》对房产抵押条件进一步放宽,将抵押权人范围扩大为除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的投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意见》指出,在建工程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完成30%以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他手续齐全的房产,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售出进行网签备案,且无其他权利限制的房产,对许可范围进行变更后,经公示满五日,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最大限度地盘活商品房存量资产。

引导地产行业跨界发展

《意见》指出,鼓励房企和相关企业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商业办公、工业仓储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改变,可长期持有房产,用于租赁和自主经营。

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引导房企提高住房品质

《意见》指出,依据“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八字方针,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住宅全装修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一体化的应用。推动被动房建设,加快住宅产品升级换代,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稳妥推进钢结构建筑应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推行街区化住宅,完善住宅区各类配套设施,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推进房地产项目整治盘活遗留库存

《意见》明确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进一步盘活遗留项目库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快推进违法项目整治,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开辟房地产整治绿色通道,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转征的,市国土局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辖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搞好对接,落实辖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双分包项目制度,推动遗留项目存量房尽快上市。

据了解,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预留问题有望在今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完成。

降低审批门槛压缩审批时限

在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流程等方面,《意见》明确:多层建筑预售形象进度调整为地面2层,高层建筑达到地面层数的20%,不再提供投资证明。进一步删减审批事项和办理环节,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地上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环节合并开展;取消对房地产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取消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单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压缩审批时限,在现行基础上再压缩30%以上。改变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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