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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高等学校教师工资改革

工资改革 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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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资制度变迁与我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变革紧密相连,从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到分类分级管理,从强调工资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分配到微观逐步放权搞活,体现了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从计划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相适应的历史变革趋势。

建国以来,国家进行了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主要是建立货币化工资制度,统一了各种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1985年实现了企业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分离,企业收入分配逐步走向市场,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开始进行创收以搞活分配。

1993年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政府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不同的工资制度模式与工资序列,从形式上将过去紧密联系的两类人员进行了制度分离,第一次引进了“活工资”的概念;也正是这一时期,事业单位及高校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增大。

2006年,伴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国家在对公务员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既不同于机关公务员,也不同于企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与此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以用人和分配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人事制度改革方兴未艾,不断深入。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十年左右时间,以岗位津贴制度为突破口,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强化了工资的激励功能。

这一阶段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一是1998年教育部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在高校人才引进领域具有开创意义,起到了解放思想的作用。

二是1999年5月,教育部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随后下发了《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即16号文件。

三是在国家“985计划”的支持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率先实施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制度,突破了以往政府指令与指导为主的改革路径,引领全国高校开展了“象牙塔内的薪资革命”。

四是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即59号文件,在收入分配上进一步加力,给予高校四个方面自主权,激励高校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高校普遍建立了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努力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近年来,随着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不断加大,高校收入分配改革和制度创新出现了新的时代特征。如建立符合人才市场特点与契约规则的协议薪酬,符合团队协作与竞争特点的团队薪酬,符合教师职业和优秀拔尖人才流动能力特点的年薪制等等。当前,国家正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前不久,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了2013年包括教育在内的全国城镇19个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志着工资收入问题的透明化正在加大,不同行业工资水平比较机制和调查制度呼之欲出。

在此背景下,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薪酬研究分会组织的2011年和2013年部分高校教师收入情况调查分析,更显示出了超前意识和时代意义,是高校探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正确方向和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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