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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前向学校提出正当理由并写出由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草拟转专业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本人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原录取专业学习的,可由我校附属医院出具证明,需学校门诊部认定提交书面意见,经学校批准,方可转专业。
三、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如获奖、发表论文、选学有关课程成绩突出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门诊部证明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
第十三条转学
一、转出
1.从我校转往辽宁省内各高校的学生,首先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学生处审核,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2.转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须由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出。
二、转入
1.辽宁省内各高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文推荐(附学习成绩单,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经省招生办审批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学生本人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学校发文,再由拟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入的,须由我校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年三月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