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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责任书 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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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核心在从严,关键在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政府公信力、干部执行力和制度约束力,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从严从实推进党的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党委(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严格履行分管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具体抓、抓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

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及其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责任内容

党委(党组)责任:

(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动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全面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

(二)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

(三)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决策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督促党委(党组)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任期、党内选举、党务公开等制度,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六)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市委提出的“看党性、看作风、看实绩、看操守、看民意”的要求,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严格干部选拔条件、程序和纪律,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考察识别选用干部的责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七)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高。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管到实处、严到份上。严格落实谈心谈话、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干部小毛病小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抓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加强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等工作。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干部。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纵深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好用好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各领域党群服务中心和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选准配强管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强化基层人、财、物和阵地保障,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

(九)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做到低调务实、少说多干,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以及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强化正风肃纪,深化“四风”整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进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使好作风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习惯、一种风气、一种氛围。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制度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支持纪委(纪检组)严格落实监督责任,领导和督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十一)保障全面依法治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方面。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督促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十二)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强党委对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的领导,坚持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督促落实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智慧和力量。注重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好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十四)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群团组织的制度,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群团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十五)完善党委(党组)抓党建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党委(党组)书记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书记上党课制度,每年为党员干部上党课不少于1次。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践行“三严三实”,带头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以上率下推动面上工作。

重庆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二)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分管工作、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情况,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批评、限期整改。

(三)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各项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有效集中,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带头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

(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表率作用。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

党委(党组)分管领导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分管责任。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兵把口、尽职尽责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定期组织研判党建工作形势,定期向党委(党组)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当好党委(党组)书记抓党的建设的参谋助手。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抓好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党委(党组)党建工作安排,牵头抓好具体组织实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统筹整合有关资源,落实党建工作人财物保障。

(三)推动党建工作队伍自身建设。坚持从严带队伍,加强党务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政治修养和专业素质,打造党性坚强、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过硬队伍。

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领域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同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督促指导。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情况。定期约谈分管领域领导干部,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筹协调分管领域工作力量,配合支持党务部门推进党建工作。

三、责任追究

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特别是有以下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

(二)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讲话、报告、文章、著作,口无遮拦、乱评乱议、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斩后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

(四)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党委(党组)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一)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委(党组)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因监管执纪不严,致使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以及在基层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十三)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出现顶风违纪搞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十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十六)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在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组织中党组领导不力,致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难以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的建设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主体。针对上述情形,区分党委(党组)和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坚持动真碰硬,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报告述职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专题报告,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管党治党重点难点问题。党委(党组)书记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抓好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领域分管领导要向党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就履行从严治党分管责任进行述职;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就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对党委(党组)书记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考核制度。考核党委(党组)书记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大党建工作的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督促检查机制。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在党的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党委(党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每年制定党建工作要点,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特别是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要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党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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