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小芳学习网!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意见建议

保证书 时间:2019-01-18

【www.donglinxiaofang.com--保证书】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意见建议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落实“两个责任”,关键要用好追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程序和方式,为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为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有力武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一案双查”,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以严肃的追责问责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落地。

把握“两个责任”的问责情形。《问责条例》列举了6种问责情形,其中第3种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他几种情形(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也都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坚持把《问责条例》与落实“两个责任”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不履行职责,出了问题不报告、有了案件不查处的,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意见建议

发挥问责案例的警示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坚决查处了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典型。例如,严肃问责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8月,中央又通报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随着《问责条例》深入实施,问责会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利用这些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

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能不能用好问责利器,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党组)敢不敢较真碰硬、有没有战斗性。要坚持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以党委问责带动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勇于铁面问责,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效应,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内容,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以四大监督方式为支撑,以多元责任为抓手,全面构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新《条例》亮点纷呈,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石。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统领《条例》始终。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全面”意味着党的各个领域、各项活动的全覆盖,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也包括党的重大决策、执行及党内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严”字以高标准明确行为指向和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逾线既查,动辄则纠。《条例》紧紧扣住“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

在修订动议上,全面从严治党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奋斗前进的主心骨。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权威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修订《条例(试行)》是发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

在任务设定上,党内监督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软肋,直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无论是巡视巡察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都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予以运行的,可谓方向明确,指向清晰,实际可行。

第二,抓住“关键少数”,实现以点带面。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免于党内监督,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关键少数”。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内“重点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示”和“范”的作用;强调“关键少数”的“领”和“导”功能,才能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领导干部不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推动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中央领导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党内监督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就明确了党中央的领导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了“高级干部”“关键少数”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开展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多种监督并重,完善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内监督只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监督的无例外、全覆盖。而党内监督体系的形成也是党内监督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监督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并实现了向制度层面的升华。一是正向的“引导激励”与严格的“监督约束”有机结合,实现两手抓,双向着力。《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条例》注重“信任”这一党组织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动力和基础;同时也重视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管,有力的监督是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长期的权力运行中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二者是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撑的关系。二是上中下联动,实现上级、同级、下级三级同时发力,合力监督。《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从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构建了不同级别党组织、同一级别党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体系从“上中下”三个维度搭建了主要的体系框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层层相关、环环相扣,实现无缝隙监督。首先,《条例》肯定了领导干部的自我修养、自省自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出“加强自我约束”的要求。其次,《条例》构建了由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通过“自我监督”、“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完善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身体力行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影响。所谓“官风如疾风,民风如草芥”,风吹之处,草倾一片。只要党中央带头严以律己,自觉地接受监督,以上率下,必会实现党风纯正,干部清正,民风淳朴。此外,《条例》也完善了“以下促上”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日常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真正覆盖到党组织的最基层,为保障全面监督、有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主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具体到党员个人,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第四,责任多管齐下,倒逼监督落地。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权责一体”是政治体制设计的通常安排。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是政治安排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负有监督的职责。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只有监督权力而不(或不全部)承担监督责任,容易使有权监督者任意行事,要么滥用权力,要么不作为,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如果只有监督责任而没有(或不充分)享有监督权力,则会使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实际上形同虚设。

《条例》以责任为抓手,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各级党组织厘清了责任边界,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这就在“上至党中央下至基层党组织”之间清晰划分了各自的职责界线,有效地防止各级组织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于责任不担当的消极不作为现象,通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的有效衔接,设置了一系列的责任追究情形,从而保证党内监督全面落地。

第五,内外监督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重要举措,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最首要的。必须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国家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条例》的重要原则。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在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推进“党务公开”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引导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切实保证其监督权的实现。群众监督是在党的肌体外部增加了一道权力监督的藩篱和权力约束的屏障,并在外部形成压力机制,推动党内监督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二是支持和保证国家监督的有效开展是《条例》的明确要求。党内监督不能代替更不能取代国家监督。把党的优秀分子推荐到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是通过自律保证党的纯洁性,还需要外在约束才能有效约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为此,《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立体效果。

三是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是《条例》重要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内民主监督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党之间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条例》要求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充分体现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进一步丰富了党务公开的载体,也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不但不能忽视和漠视,还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其便捷性、广泛性、时效性等特点实现为我所用,发挥其在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宣传方面的平台作用和权力监督方面重要的约束作用。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意见建议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两个责任”的提出和深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新概括,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管党治党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行好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建设强。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启示我们,管党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我们要真正担当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党组)书记要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抓好党建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职责所在,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是本职,抓好党建是称职,不抓党建是失职。党委(党组)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我们要增强管党治党的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管党治党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党章明确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用“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作了概括,并对纪委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这些重要论述,是对纪委地位和作用的清晰定位,是对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的有力指导。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各级纪委要更加自觉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落实“两个责任”关键靠担当。领导干部是否有担当精神,是检验政治品质和党性觉悟的试金石,也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所在。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还是一些领导干部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说到底还是私心杂念作怪,缺乏党性和担当。我们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化“两个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两个责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必须以党章党规为遵循,以“四个意识”为标尺,以正风肃纪为重点,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全面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持续深化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生效。

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担当。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照责任清单,抓住关键点位发力,做一名“真抓党建、实抓党建、严抓党建”的书记。带头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正向激励力度,严格标准、选贤任能、规范程序,真正把政治强、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广大党员作出示范。带头强化党内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带头接受班子成员、同级纪委和党员干部监督,示范带动其他领导干部接受监督。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作风建设,做廉洁从政的表率。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整治“四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推动党的作风全面纯洁起来。

党委(党组)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既承担集体领导的责任,又承担个人分工的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管党治党意识,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对班子集体领导负责,对所分管领域负责。要担当协助书记之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行使集体领导权力,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协助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主体责任。要担当管理监督之责,把管党治党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情况。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早提醒、早纠正。要担当风险防控之责,盯住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明纪律、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担当以身作则之责,坚持严字当头,严守从政之道,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信条,从修身、用权、律己等方面“练好内功”,在本职岗位上真抓实干,在实践中修炼自己。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种好“责任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从我们党的制度设计看,监督的本质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纪检工作的实质是保护党员干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强化监督执纪,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要聚焦主责主业,纪委要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其他业务,集中精力抓好主责主业,从根本上解决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深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运用政策策略能力,以运用“四种形态”的新成效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要加强纪委机关自身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保持队伍纯洁,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为全省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形成落实“两个责任”的强大合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前者是“牛鼻子”,主体责任里就包含着监督责任,但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执纪,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难以抓实。我们决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弱化监督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党委主责、书记首责、纪委专责、党委成员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到实处,发挥各方优势,增强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包括涉纪问题线索互通共享机制、纪律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执行纪律处分联动机制、纪律工作考评和问责常态化机制等四项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示范,按照“书记抓、抓书记”的思路,建立纵向覆盖市、县、乡、村各级党组织,横向覆盖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党组、机关内设机构的“网格化”责任落实体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采取约谈、述职、督查、追责等有效方式,把责任传导压实给下级书记,使责任体系切实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本文来源:https://www.donglinxiaofang.com/xiezuo/2484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