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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汇总】

资讯 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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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一

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的有力武器,规矩是增强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的有效手段。守纪律、讲规矩必须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

一、守纪律讲规矩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汇总】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程序。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这既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确保全党集中统一的“硬规定”,还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一)树立程序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意识树立了,行动才果断。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明纪律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按程序办事。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党逐步建立起以党章为核心、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议事决策、干部任用、组织管理、党内监督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规范,有力推动了党内生活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这些程序规范既是严肃的纪律要求,也是推动各项制度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干群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来看,不少是由于程序不规范、工作不透明、办事不公开导致的。有些党员干部程序意识淡薄,遇到问题怕麻烦、图简单,热衷于“短平快”,随意简化程序,故意规避程序,该向上级报告的搞“瞒天过海”,该走组织程序的搞“化整为零”,该让群众知道的搞“暗箱操作”,这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坚决克服这样的问题,严格遵守程序规范。

二、守纪律讲规矩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这样的严格要求,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正确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组织的培养是一个人成长进步的重要依托。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固然有个人奋斗的因素起作用,但是没有组织的关心培养,个人进步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每一名党员干部与组织都是树叶与大树、水滴与江河的关系,树叶只有在大树之上,才能焕发生机,水滴  只有融入江河,才不会蒸发。我们应该抱着一颗感恩组织的心干好工作,不要问组织能给我什么,而要多考虑自己能为组织干些什么,回报组织的培养。

(二)从心灵深处认同组织决定

当前在领导干部队伍中,的确存在着个别领导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表面服从。有的领导干部当面说一套,背后做另一套,表里不一。二是部分服从。对己有利的就服从,没利的不用谈,典型的选择性服从。三是暂时服从。迫于当前形势压力,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四是随众服从。因为大家都服从了,如果我不服从,我就变成孤家寡人,所以只好随众了。这几种现象都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意识,自觉地从内心深处去认同组织的决定,主动地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组织的决定上来。可以说,能否做到这点,是一个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领导干部要时时心中有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三)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

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这是党员个人服从组织的最集中体现。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反映,但是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延缓、消极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时,一是要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要接地气,察实情,出实招;要抓实,再抓实。二是要有敢于担当的革命精神。当前,我国正值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唯有具有“舍我其谁”的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方能涉险扬帆。习近平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这些重要论述,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重点强调了严明组织纪律问题,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集中组织力量,针对当前党的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组织纪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表现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党的组织纪律方面总体上是好的,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有力地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发现,少数地方或单位在执行组织纪律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夹私货,执纪不严、执纪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避重就轻搞变通。表面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在具体操作中,阳奉阴违。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方面,有的单位“一把手”小事开大会充分听取意见,重要事开小会吸纳少数人的建议,关键事不开会独断专行。例如,某中央在渝国企分公司原总经理在任11年里,小额采购订单,按程序办理,遇到几千万上亿元的大额采购,习惯单枪匹马与对方谈判,谈好之后,再让不明就里的下属“履行手续”,公司每年10亿元的自行采购金额都以此方式处理。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有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我行我素,该请示的不及时请示,该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者小事请示报告,大事就擅自作主。例如,某车管所原所长,不向上级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停止某旧车市场业务办理点的工作,事后又不按工作程序移交其他领导处理。

二是监督难度大。组织纪律内涵丰富、外延宽广,有的制度群众关注度高,如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等制度;有的制度群众关注度低,如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群众关注度高的,信访举报多,易监督;关注度低的,违纪线索少,难监督。以某县为例,2013年以来共收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信访举报23件,仅占全县群众信访举报总件数的2.4%,并且主要集中在干部选任优亲厚友、发展党员违反程序、人事考录弄虚作假等三方面,而对涉及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信访线索反映几乎为零。目前在客观上,尚存在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缺少系统性的组织纪律监督检查规章制度,介入依据不具体、措施不多等问题。在实际执纪操作上,有的组织纪律问题难以界定,不便监督。比如,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虽说两者之间有区别,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难以界定。基于上述原因,有的地方对组织纪律执行缺少办法,监督缺位,导致软弱涣散、纪律松弛。

三是惩处力度不够。有的党组织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党员干部偏重于打招呼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还有的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给予党纪处分也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该留党察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党纪处理,惩处的力度小。调研中了解,查处违反组织纪律方面的案件普遍偏少,通常不到立案总数的2%,有的地方和单位近几年来都没有查处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有的执行纪律雷声大雨点小,把党的组织纪律看作“稻草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愿、不敢追究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追究领导责任的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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