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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

资讯 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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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等规定,结合审计署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署机关会议(包括以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署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促进节约会议费支出。

第三条署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类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召开地点及会议形式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署机关会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必须“先有计划和预算,后有会议和支出”,不得召开无计划、无预算会议。

署机关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

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6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审计长批准。

7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长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一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11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方案,并完成报批工作。其中,二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审批。

12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二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确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计划内会议取消或调整时间、会期、规模、地点及形式的,报分管署领导审核,报审计长审定。

计划外新增会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先报分管署领导审核同意。其中:二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报审计长审批。

计划内会议调整或计划外新增会议如涉及申请追加署机关会议费预算,由办公厅负责向财政部报批。在审批到位前,原则上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署机关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是会议费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

署机关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参观以及各种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署机关各类会议应优先使用署内现有会议室及培训场所;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署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

第八条各司局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会一报”原则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计划及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厅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办公厅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计署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国管局,并在署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署机关各司局和署所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厅财务部门。

第十条办公厅负责制定、修订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核相关会议费开支,编报、公示和向社会公开审计署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署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各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行事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署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和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所属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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