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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陪产假最新规定,上海男职工陪产假多少天

法律法规 时间:2019-09-17

【www.donglinxiaofang.com--法律法规】

从今年3月1日起,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将增加婚假7天,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则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担心婚假产假“缩水”的市民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陪产假最新规定,上海男职工陪产假多少天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确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延伸阅读】相关问题解答

问:陪产假、产假、婚假遇到双休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在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问: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出台新规允许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决定,下月起,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根据决定,上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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